在线环境中知识产权侵权的本地化:从 Web 2.0 到 Web 3.0 和元宇宙——产权组织的新研究 作者:Eleonora Rosati 教授,知识产权律师。 图片: Runway 杂志。
这篇文章最初发表在这里。 另见 产权组织树立尊重知识产权的风尚:提高意识
Eleonora Rosati 教授博士是一名意大利合格律师,在版权、商标、时尚和互联网法方面拥有丰富的经验。
斯德哥尔摩大学知识产权法教授; 斯德哥尔摩大学知识产权与市场法研究所(IFIM)所长; Bird & Bird 法律顾问; 斯特拉斯堡大学 CEIPI 客座教授; 葡萄牙天主教大学客座教授; LegalEdhec-EDHEC 商学院研究员; 剑桥大学 CIPIL 助理; 《知识产权法与实践杂志》编辑(牛津大学出版社); “PermaKat”,IPKat; 伦敦时装法联合创始人。
随着时间的推移,技术的进步催生了利用内容和侵犯内容的新方式(包括知识产权)。
立法文书一贯澄清,先前存在的权利继续适用于新的权利 media,即指传播无形资产,包括 digital 和在线环境。
然而,在权利执行方面,内容和传播方式的逐步非物质化带来了挑战,包括在确定权利时 哪里 涉嫌侵犯知识产权。
为什么本地化很重要
将涉嫌侵权行为本地化的重要性怎么强调也不为过。 除其他外,它对于确定:
- 是否正确于 issue (例如,已注册的知识产权)从一开始就是可执行的,
- 哪些法律适用于当前的争议,以及根据某些管辖标准
- 哪些法院有权裁决。
例如,确定相关侵权行为发生在 A 国,进而可以确定: (i) A 国的权利是否 issue 鉴于知识产权本质上具有地域性,它是可以强制执行的。 因此,如果涉案知识产权是国家商标,则侵权行为需要发生在权利注册国境内; (ii) 例如,A 国的法律是否适用于当前的争议; (iii) 如果,例如,A 国的法院具有裁决所产生争议的管辖权。
也就是说,适用法律和管辖权的问题不应混为一谈。 回答前者可以确保法院不必适用多种法律,而只需关注最初的侵权行为,以确定适用于诉讼的法律。 反之亦然,在管辖权规则的背景下,不存在确保仅适用一种法律的需要,因为管辖权规则经常规定多个法院。
事实证明,当侵权活动发生在某个国家/地区时,上述本地化工作尤其具有挑战性。 digital 或在线上下文。
然而,对于 Web 2.0 情况下发生的侵权行为,世界各地的法院已逐步制定了各种方法来本地化侵权活动,并考虑以下地点:
- 被告发起侵权行为(因果事件标准),
- 可以访问侵权内容(可访问性标准),并且
- 侵权行为具有针对性(针对性标准)。
尽管这些标准都存在缺陷,但目标定位已逐渐在世界各地的多个司法管辖区受到关注。 定位证明取决于多种因素,包括语言、货币、订购产品或服务的可能性、相关顶级域名、客户服务、应用程序在国家应用程序商店中的可用性等。总体而言,需要建立什么目标定位是与特定领土的实质性联系。
从 Web 2.0 到 Web 3.0
另一项发展目前正在进行中:它是从 Web 2.0 的交互维度向 Web 3.0(如果还不是 Web 4.0!)更好的集成和更身临其境的现实的过渡。 预计增强现实、区块链、加密货币、人工智能和不可替代代币的兴起将使这种转变成为可能。 digital 资产。
从这个意义上说,虚拟宇宙的渐进演化将是关键。 尽管虚拟宇宙的概念已经存在了三十多年,但最近它已经被重新设计。
由于刚才提到的新技术的出现,希望“新”元宇宙将具有四个主要特征:跨网络平台的互操作性; 身临其境的三维用户体验; 实时网络访问; 以及物理世界和虚拟世界的跨越。
在这一切中,不同的元宇宙已经被开发出来,它们分为两大类:中心化和去中心化。 区别是根据元节是否位于 issue 由单一实体(例如公司)拥有和统治,或者是否具有分散的网络和分散的所有权结构(例如分散的自治组织)的特征。
如上所述,虽然将 Web 2.0 情况视为合理解决似乎是合理的,但从 Web 2.0 到 Web 3.0 的过渡有可能对上述标准的解释和应用提出新的挑战。
产权组织委托研究
应产权组织的要求,我最近准备了一份研究报告(可查阅 这里。),正是关注这种转变的法律处理。 具体来说,该研究旨在回答以下问题:
- 是否可以针对其他传播制定相同的标准和概念 media 是否可以在虚拟宇宙中实施的知识产权侵权中找到应用?
- 就知识产权侵权的本地化而言,集中式元节和分散式元节之间的区别是否具有重大影响?
研究中考虑的知识产权包括版权、商标和设计。 分析仅限于合同关系之外的侵权行为,并采用国际和比较的视角,不关注任何特定管辖区。
虽然适当地提供和审查了不同法律体系的例子,但通过选择这种方法,希望能够提供一个视角,通过这个视角,可以用广泛和有益的术语来回答本研究的核心主要问题,例如:可能适用于不同的法律体系。
与在线和虚拟世界中的知识产权可执行性问题相关的另一个问题是考虑可能提出索赔的主体及其法律依据:从这个意义上说,需要本地化的涉嫌知识产权侵权可能不仅会引发直接/主要的责任还包括直接侵权人以外的主体的责任,包括利用其服务实施侵权的信息社会服务提供者的责任。
该研究的结构如下:
- 第 1 节和第 2 节详细介绍了分析的背景及其相关目标和方法。
- 第 3 节讨论法律冲突 issues。 它结合国际和区域文书以及选定的国家经验,审查了跨境情况下知识产权侵权本地化的相关框架。 本节进一步区分了未注册和已注册的知识产权。
- 第 4 节特别关注 digital 和在线情况,并审查有关本地化方法的学术和司法讨论,以确定适用的法律和(如果相关)管辖权。 还根据因果事件、目标和可及性(包括其缺点)对标准进行了讨论。
- 第 5 节随后考虑了可以提出侵权索赔的不同类型的主体、可用的补救措施以及由此产生的责任类型。
- 第 6 节特别关注不同类型的虚拟节,并确定前面各节的发现是否可以在这种新媒体上找到满意的应用,至少在原则上如此。
主要结论
就上述主要问题而言,询问是否在其他方面也制定了相同的标准和概念 media 可以在通过元宇宙进行的知识产权侵权的情况下找到应用,答案是肯定的。 进一步认为,集中式和分散式元节之间的区别虽然与执行选项的确定密切相关,但就知识产权侵权的本地化而言可能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总体而言,本研究得出的主要结论(第 7 节)是,就目前情况而言,现有的法律框架 — — 正如多个司法管辖区法院对 Web 2.0 场景的解释 — — 似乎为知识产权本地化提供了足够有力的指导侵权行为,包括通过虚拟宇宙实施的侵权行为。
然而,所有这些都伴随着一个警告,即为了确定适用的法律和管辖权,在检索证据方面可能会出现重大挑战,这些证据将有助于与特定领土建立足够强大的连接因素。
此外,不同司法管辖区目前可用的补救措施和执行选项多种多样,这引发了一个问题:是否现在是在国际和/或区域层面对这两方面进行更广泛协调的时候了。
在哪里可以找到该研究
该研究报告可在 WIPO 网站上查阅(树立尊重知识产权的风尚) 这里。.
埃莉奥诺拉·罗萨蒂